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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畯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刚,田畯,李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武永刚,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畯,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智燕,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武永刚与田畯、李智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81号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畯、李智燕给付案款人民币5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81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