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畯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刚,田畯,李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武永刚,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畯,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智燕,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武永刚与田畯、李智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81号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畯、李智燕给付案款人民币5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81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