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廖建文与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文,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廖建文,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鑫。第三人:刘鑫,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在本院执行廖建文与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廖建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鑫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建文称,请求法院追加刘鑫为(2017)川0116执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执行中,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刘鑫未兑现承诺,为此请求法院追加刘鑫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廖建文与三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双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23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确认三鑫公司与王立勋等20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二、三鑫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王立勋等20人工资共计760924.14,详见《申请人名册》。调解书生效后,三鑫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廖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16执83号。本院在执行中,刘鑫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承诺:三鑫公司在2017年1月25日前将350000元交到法院,剩下的标的款在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果上述两次付款有一次超过给付期限,我个人将对共计768924.14元的执行标的款承担担保责任。承诺后,刘鑫于当月25、26日分三次将共计350000元交到本院,承诺的第二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刘鑫未再付款。另查明,在(2017)川0116执8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另19案的被执行人同为三鑫公司,为便于执行,将(2017)川0116执80号至99号并案执行。以上事实,有双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239号仲裁调解书、2017年1月16日执行笔录、(2017)川0116执88号执行裁定书、结算票据三张等(2017)川0116执83号卷宗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本异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鑫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成都三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已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对廖建文申请追加刘鑫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鑫为(2017)川0116执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