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盈兵抢劫案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盈兵,赵盈兵,赵盈兵,赵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23号罪犯赵盈兵,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初中文化,住大冶��。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赵盈兵因犯抢劫罪,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赵盈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盈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2016年9月26日,赵盈兵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盈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