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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翠珍与车守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珍,车守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24号原告:冯翠珍,女,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车守忠,男,约32岁,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冯翠珍与被告车守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冯翠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减少了诉累,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翠珍负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