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翠珍与车守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珍,车守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24号原告:冯翠珍,女,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车守忠,男,约32岁,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原告冯翠珍与被告车守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冯翠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减少了诉累,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翠珍负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