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欢、舒丽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欢,舒丽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欢,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舒丽农,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尹欢与被执行人舒丽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丽农归还借款2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舒丽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舒丽农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丽农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舒丽农的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舒丽农有工资收入,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舒丽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欢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舒丽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舒丽农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