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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普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林珍,女,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黄林珍应承担的赔偿款6323元,被执行人黄林珍于2017年5月16日已支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