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云侠与臧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侠,臧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348号原告:孙云侠,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芝,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利军,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孙云侠与被告臧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云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孙云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芮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