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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云侠与臧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侠,臧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348号原告:孙云侠,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芝,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利军,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齐河县。原告孙云侠与被告臧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云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孙云侠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芮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