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腾云、王文菊、朱设华、何晋云、黄三生、罗云成、肖兴旺、朱保国、黄秀丽、周载根、何光辉、段永新、陈朝晖与被执行人何汉成、孙美华、李兰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恢5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腾云、王文菊、朱设华、何晋云、黄三生、罗云成、肖兴旺、朱保国、黄秀丽、周载根、何光辉、段永新、陈朝晖与被执行人何汉成、孙美华、李兰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2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