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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腾云、王文菊、朱设华、何晋云、黄三生、罗云成、肖兴旺、朱保国、黄秀丽、周载根、何光辉、段永新、陈朝晖与被执行人何汉成、孙美华、李兰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恢58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腾云、王文菊、朱设华、何晋云、黄三生、罗云成、肖兴旺、朱保国、黄秀丽、周载根、何光辉、段永新、陈朝晖与被执行人何汉成、孙美华、李兰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2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