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86冯立强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冯立强,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院2号楼1单元7层070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冯立强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安文劳人仲案字〔2016〕193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冯立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冯立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64220元(工资64220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文劳人仲案字〔2016〕19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