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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战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孟云峰,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唐军山,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被执行人宋战东,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8日对宋战东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3132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3132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编号411081-10063132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宋战东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81-10063132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