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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清峰与李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峰,李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49号原告马清峰,男,汉族,1998年1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美,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马清峰与被告李美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5月17日15时30分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马清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清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马清峰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清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含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