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与闫菊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闫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执322号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斌,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被执行人:闫菊霞,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闫菊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1执3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永军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常飞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