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乔平伍与赵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平伍,赵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388号原告乔平伍,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平,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平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乔平伍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