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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561陈强与张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张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张跃明,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强与张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跃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强各项损失26680.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跃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张跃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暂未执行到位。2、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跃明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了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跃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跃明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张跃明所有的银行存款8750元,因还有其他两本案件,本案分得2100元。4、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张码街道办事处孔连村村部的调查笔录与孔连村村委会证明相互印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经实现债权2100元,未执行标的为24580.3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