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椒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椒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21号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538498682),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君品,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椒秀,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椒秀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