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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55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与孙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孙永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55号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13组。法定代表人:陈义平。被告:孙永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住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与被告孙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永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扬中市西来桥镇东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 宗 鸣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