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邓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474号原告:刘某1,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邓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会计,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旗,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2未满周岁,判给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离婚后不久就重新组织家庭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现未满周岁。被告再婚后,男方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又生育一个女儿,经济压力增大,其现状抚养两个孩子明显吃力。原告为了自己亲生女儿刘某2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由原告抚养女儿刘某2。被告邓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始终随被告生活,被告方有能力抚养、照顾婚生女刘某2,改变刘某2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2。由于双方感情不和,黄骅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2判决由被告邓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刘某2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已再婚且又生育一女,生活压力大为由,要求变更婚生女刘某2的抚养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5)黄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骅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2随被告邓某生活,有生效的判决书予以证实。现原告以被告再婚且又生育一女,生活压力大为由要求变更婚生女刘某2的抚养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婚生女刘某2的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其事实和依据不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