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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袁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明,袁俊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9638号 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松江路“中国沭阳国际图书城”市场四楼A1-A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03416049。 法定代表人:颜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媛媛,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祥飞,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浩博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7号平房44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6811195。 法定代表人:王永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浩博苑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