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恢字第2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辛志勇申请执行刘展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勇,刘展辉,白玲,白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辛志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展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子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辛志勇与被执行人刘展辉、白玲、白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东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现需扣划已经冻结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