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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明华与刘思洋、符振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华,刘思洋,符振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836号原告郑明华,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汉川市。被告刘思洋,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胜利四路万佳城市。被告符振慧,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胜利四路万佳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华诉被告刘思洋、符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思洋、符振慧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刘思洋、符振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郑明华、案外人赵复兵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宜昌市城东大道××号(产权证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华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思洋、符振慧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刘思洋、符振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