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海诉中江远志济民堂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中江远志济民堂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92号原告:石海,男,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江远志济民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文。本院受理原告石海诉被告中江远志济民堂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体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