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昌市粮食局与李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粮食局,李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粮食局,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正伟,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兰,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昌市粮食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未依法追加顾永东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昌市粮食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尚晓霞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