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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斌,樊华,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长兴江岸精典1栋4层1号。法定代表人:邱照。被申请执行人:赵斌,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樊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被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3号海悦东方B5-1604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炜。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民终10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斌、樊华、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斌、樊华、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