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6624唐为胜与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胜,叶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624号原告:唐为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被告:叶忠国。原告唐为胜与被告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唐为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唐为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