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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6624唐为胜与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为胜,叶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624号原告:唐为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被告:叶忠国。原告唐为胜与被告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唐为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695元,由原告唐为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