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才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才某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01号原告:何某。被告:才某太。原告何某与被告才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双方决定私下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妲娲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见附本案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