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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才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才某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101号原告:何某。被告:才某太。原告何某与被告才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双方决定私下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妲娲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见附本案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