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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冉咏梅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冉咏梅,石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88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冉咏梅,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石勇,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冉咏梅、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