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应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应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7刑初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应奎,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1日,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住四川省芦山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宝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受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应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兴慧、代理检察员廖志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应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李某、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将其盗窃所得的华旗牌YJV22/NH-1KV3×70电缆线150米、华旗牌YJV22/NH-1KV3×50电缆线300米、VV1×16电缆线1140米、华旗牌VV1×35电缆线285米、鑫电牌YJV5×16电缆线75米、营门牌5×16电缆线97米、YJV5×16电缆线81米、球冠牌YJV22-4×240电缆线12米、球冠牌YJV22-4×70电缆线6米、俊达牌YJV4×120电缆线100米运往芦山县xx乡被告人岳应奎经营的“岳应奎废品收购站”出售,被告人岳应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宝兴县公安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岳应奎收购的各类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2202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岳应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岳应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岳应奎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应奎明知李某、胡某某等人销售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92202元,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岳应奎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岳应奎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作出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刑罚对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根据岳应奎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应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电缆线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兴审 判 员 张天均人民陪审员 李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