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房东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东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798号原告:房东雷,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告房东雷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房东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东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东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东雷负担。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小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