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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少驹与被执行人许荣、张建军、荆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驹,张建军,许荣,荆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少驹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许荣被执行人:荆惠兰申请执行人马少驹与被执行人许荣、张建军、荆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荣、张建军、荆惠兰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少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0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军、许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荆惠兰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