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歌、袁晓雪申请执行兴城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歌,袁晓雪,兴城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恢51号申请人:陈歌,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兴城市。申请人:袁晓雪,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歌、袁晓雪申请执行兴城市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歌、袁晓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