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井和与王庆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和,王庆革,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99号原告:李井和,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庆革,1955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海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和诉被告王庆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为1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