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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井和与王庆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和,王庆革,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99号原告:李井和,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庆革,1955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海龙,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和诉被告王庆革、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为10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