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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国强,彭福滨,曹春峰,中天锦宏(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三合伟业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2687号原告: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1号80807。法定代表人:李乃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丰,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彭福滨,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被告:曹春峰,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中天锦宏(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被告:北京三合伟业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黄和全。原告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强、彭福滨、曹春峰、中天锦宏(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三合伟业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亚太阳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豪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