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詹生金、张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詹生金,张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负责人张胜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高建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建礼,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系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詹生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詹生金,男,生于1961年4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系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勇金,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詹生金、张勇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000000元,利息630580.7元(利息算至2016年8月10日),案件受理费21922.5元,执行费48925元,共计47014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652503.2元,执行费48925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在本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及被执行人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歇业。经查询金融机构,五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张勇金无房产登记信息,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詹生金名下房产抵押银行,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高建礼、中卫市跃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勇金名下宁A6E7**东风牌、宁EA15**帕萨特、宁EC33**日产牌三辆轿车和被执行人詹生金名下宁AA94**长城牌轿车均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4、6号矿热炉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已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又轮候查封上述财产,现中卫市中院正在对查封的财产进入处置程序,待处置后对剩余款项参与分配。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五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