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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29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77135U。负责人:崔雪,该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木鱼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746936522。法定代表人:左万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凤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