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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涛与从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从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34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学斌,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原告刘涛与被告从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连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