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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凡义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义,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卫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450号原告:刘凡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金桥里乌鲁木齐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24360134。负责人:马腾达,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9223X。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卫春,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刘凡义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卫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凡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凡义以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凡义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刘凡义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丽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