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荫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荫池,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荫池,男,1934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号。再审申请人李荫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以下简称首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荫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亦未采纳。(二)李荫池无法调取12名献血人员情况,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而法院未予调取。综上,李荫池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李荫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首钢医院是否应对李荫池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正确。同时结合相应的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荫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荫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