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花平、李富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花平,李富中,闫全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154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李花平,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富中,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汝南县。被告:闫全义,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花平、李富中、闫全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被告李花平、李富中、闫全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