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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24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