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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定秀与泸州市公路局人事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定秀,泸州市公路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定秀,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公路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陶泊滔,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波,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定秀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公路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定秀、被上诉人泸州市公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定秀上诉请求:撤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442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统一核定,其所在单位无此职权,本案……因此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与事实不符认定错误,上诉人退休工资待遇问题出现差错非人社部门统一核定的问题,而是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在泸市人资工[1998]69号文《关于首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单位申报增加工资花名册》时漏报了上诉人的名字,才导致被上诉人至今未得到与实际工作年限或工种岗位相对应的养老金待遇标准,而不是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的技术等级问题在泸州市人事局,更不存在后经人事局审查后由高级工降为中级工的事实,二、上诉人从事养路工工种的起算时间为1975年2月,在上诉人提交的相关批文以及证据材料中能够证明,且上诉人退休前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管理工作,现因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上诉人只能按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领取养老金,上诉人退休生活品质,且严重伤害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退休工资待遇变更为高级工标准。泸州市公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韩定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1.判令泸州市公路局按韩定秀的实际工作年限或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养老金待遇标准支付养老金;2.判令泸州市公路局按韩定秀从1975年2月参加工作的时间核定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14169元和住房补贴差额3500元,合计17660元。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统一核定,其所在单位无此职权,本案韩定秀请求重新核定其退休工资待遇标准,泸州市公路局作为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不能成为讼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其泸州市公路局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韩定秀的起诉。本案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韩定秀提交了关于本案事实证据的补充说明一份,其内容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关于上诉人个人工种、工龄的批文,上诉人认为该批文由被上诉人方控制,应当由被上诉进行提供,同时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工资组成文件及岗位系数或泸州市近几年增加工资的标准系数,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上诉人所要求的上述材料其不知道是否存在,故无法答复,后上诉人韩定秀申请法院为其调取上述材料,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上述材料主要是关于对韩定秀应依照何种标准享受待遇的证明,与二审审理的泸州市公路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程序问题无关联,故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泸州市公路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经审查,关于上诉人韩定秀退休待遇发放的文件是由泸州市人事局于1998年9月8日所出具,故一审法院作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统一核定,其所在单位无此职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其退休时未享受到与自身实际工种、工龄相应的退休待遇是因为原工作单位即被上诉人泸州市公路局未为其上报造成,但上诉人对该事实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因本案二审审理的范围系对一审所作出的程序裁定进行的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中请求在本案二审中对其一审诉请的实体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上诉事项,不在本次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之内,为保护本案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权利,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定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琦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博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