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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闫新成与储照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成,储照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560号原告:闫新成,男,生于1951年9月9日,汉族,农民,陕西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5109090010.被告:储照庭,男,生于1955年4月24日,汉族,农民,陕西汉阴县人,住陕西省汉阴县双河口镇幸和村,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5509245210.原告闫新成与被告储照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闫新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新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闫新成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