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康华与郑荣承、白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康华,郑荣承,白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445号之一原告:朱康华,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承,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白光萍,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系郑荣承妻子。原告朱康华与被告郑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朱康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768元,减半收取计28384元,由原告朱康华负担。审 判 员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任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