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夏福生与薛立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福生,薛立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13号原告:夏福生。被告:薛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福生与被告薛立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福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夏福生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