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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赵桂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赵桂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195#校区内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虞云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玉,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桂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1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