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453号申请人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泓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兴国(特别授权),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生物医药园内。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428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44287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28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果人民陪审员  董文优人民陪审员  暨诚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