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亭,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2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亭在乐平市七天宾馆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1,收取毒资500元左右,并和陈某1、江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6年6月中旬,徐亭在乐平市景江酒店门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1、江某,收取毒资300元,于当日中午将冰毒送至珠海东路加州阳光宾馆房间内,与陈某1、江某一起吸食了冰毒;3、2016年7月1日中午,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徐亭,向徐亭购买毒品,当天下午徐亭将冰毒送至珠海大酒店418房间,并与陈某1、江某吸食冰毒;4、2016年7月2日中午,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徐亭,向徐亭购买冰毒,当日下午16时许,徐亭携带一小包冰毒到珠海大酒店三楼“花海”房间时被在此等候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徐亭身上缴获疑似冰毒0.8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6611克。庭审中,被告人徐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从中牟利,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亭在乐平市七天宾馆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1,收取毒资500元左右,并和陈某1、江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2、2016年6月中旬,徐亭在乐平市景江酒店门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1、江某,收取毒资300元,于当日中午将冰毒送至珠海东路加州阳光宾馆房间内,与陈某1、江某一起吸食了冰毒;3、2016年7月1日中午,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徐亭,向徐亭购买毒品,当天下午徐亭将冰毒送至珠海大酒店418房间,并与陈某1、江某吸食冰毒;4、2016年7月2日中午,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徐亭,向徐亭购买冰毒,当日下午16时许,徐亭携带一小包冰毒到珠海大酒店三楼“花海”房间时被在此等候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徐亭身上缴获疑似冰毒0.8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6611克。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徐亭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亭2012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亭系被抓获归案的。4、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2016年7月1日、7月2日被告人徐亭与陈某1等人通话情况。5、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徐亭与陈某1聊天,陈某1发红包给徐亭,由徐亭去购买提供毒品大家一起吸食。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2、陈某1、江某及被告人徐亭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7、检查、封装、扣押、称量笔录、毒品检测报告、照片,证实2016年7月2日8时许,在乐平市珠海大酒店418房间抓获吸毒人员陈某1、陈某2、缴获疑似毒品若干,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9334克。2016年7月2日16时许,在乐平市珠海大酒店“花海”房间抓获被告人徐亭,缴获疑似毒品若干,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6611克。9、住宿登记单,证实2016年7月1日陈某1在珠海大酒店418房间住宿登记。10、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和江某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作为毒资给被告人徐亭,由徐亭搞来毒品,按惯例徐亭先吸食毒品,再帮其和江某板好毒品以便吸食。然后徐亭离开。11、证人江某证言,证实其和陈某1有四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给徐亭,由徐亭购买毒品卖给他们。按惯例她就一起吸食毒品,吸好后徐亭就离开。他们让徐亭吸食毒品,当作徐亭卖来毒品的辛苦费。12、陈某2证言,证实2017年7月1日上午,其和陈某1、江某在珠海大酒店418房间吸食毒品,其只带了一点毒品,吸完没有了,下午徐亭带来毒品,他们又有毒品吸食。13、证人姜某证言,其是个吸毒人员,经常给钱徐亭,徐亭提供毒品让其吸食。2016年5月的一天,其在乐平市七天宾馆一间房内看到徐亭拿出几包冰毒给陈某1,陈某1通过微信转账750元给徐亭。14、被告人徐亭的供述,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我四次收取陈某1、江某毒资并提供毒品给他们一同吸食,对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亭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亭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亭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0年七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罗秀英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