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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计春林与王颖、王丽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春林,王颖,王丽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327号原告:计春林,男,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荷,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男,满族,1957年9月7日生。被告:王丽娟,女,满族,1973年9月1日生。原告计春林诉被告王颖、王丽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计春林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计春林负担4950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