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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美娟、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美娟,王秀萍,张兴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范美娟,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秀萍,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张兴于,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淳安县。范美娟与王秀萍、张兴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217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美娟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秀萍、张兴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秀萍、张兴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范美娟案款34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586元,执行费506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美娟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秀萍、张兴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