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言明与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言明,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赵言明,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化东路建业花园门面房。机构代码:05226350-7。法定代表人田兰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言明与商丘市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执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显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