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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钱坤明诉被告孙洪明为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坤明,孙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41号原告钱坤明,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孙洪明,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告钱坤明诉被告孙洪明为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