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钱坤明诉被告孙洪明为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坤明,孙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41号原告钱坤明,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孙洪明,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告钱坤明诉被告孙洪明为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琳